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681,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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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81號
債 權 人 紀玟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東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影本二紙未載發票日,依票據法第11條、第120條規定,應為無效票據,無法據以證明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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