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32號
債 權 人 郭振安 住臺中市○里區○○路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舜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㈡請求利息以6%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