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5830,2013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30號
債 權 人 周三貴 住臺中市○○區○○○○街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周三貴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鳳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內容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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