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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34號
債 權 人 鄉城華廈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5
樓
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 住同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秀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並請提出相符之印文。
㈡請提出聲請人之登記證明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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