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杜文憲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
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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