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催,731,2013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吳沁琪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發票人為何人(公司抑或分公司?);

如為分公司,請向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將更正後影本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如為公司,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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