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鄭建國即吳愛倫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蘆竹鄉○○村00鄰○○路00號
13樓
送達代收人 陳玉霞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愛倫之繼承系統表。
二、系爭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台端出具者乃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三、確認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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