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相 對 人 賴明通
相 對 人 賴明海
相 對 人 賴鶯子
相 對 人 賴淑眞
相 對 人 賴素貞
相 對 人 劉香君
相 對 人 劉丁綺
相 對 人 劉俊宏
相 對 人 劉俊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賴許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80年12月2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許葉。
而債務人賴許葉於99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2年1月18日,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1年12月18日起即未繳息,計尚欠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賴許葉於100年5月28日業已死亡,相對人等為其法定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放款餘額查詢表、繼承系統表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且經聲請人陳報查無債務人賴許葉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此有本院家事法庭函附卷足稽。
是上開抵押物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既為債務人賴許葉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情事,自應於繼承開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之規定,於法有合,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重 測 前 │
│ ├───┬────┬───┬───┬──────┤ ├─────┤ │ │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地 號 │
├─┼───┼────┼───┼───┼──────┼─┼─────┼──────┼───────┤
│1│臺中 │太平 │東平 │ │860 │建│86.72 │全部 │太平段101-209 │
├─┼───┼────┼───┼───┼──────┼─┼─────┼──────┼───────┤
│2│臺中 │太平 │東平 │ │861 │建│5.50 │全部 │太平段101-198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650 │臺中市太平區東│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45.36 │ │全部 │
│ │ │平段860地號 │主要建材:加強磚│二層:61.08 │ │ │
│ │ ├───────┤造 │騎樓:14.70 │ │ │
│ │ │臺中市太平區東│層數:2層 │ │ │ │
│ │ │平路87之13號 │ │ │ │ │
├─┴──┴───────┴────────┴──────┴─────┴────┤
│重測前:太平段2170建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