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路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鍾冠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3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保證、信用卡契約、借款、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12月9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強制執行之費用。
3、參與分配之費用。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6、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鍾冠瑋,1分之1。
嗣全部抵押物於100年4月13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路振福。
而債務人鍾冠瑋於99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52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15年,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2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493,24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及相對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北屯區 │松昌段│ │ 277 │建│1031 │104/10000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269│臺中市北屯區松│住家用 │第11層: │陽台: │ 全部 │
│ │ │昌段27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81.46│ 10.52│ │
│ │ ├───────┤共12層 │合計: 81.46│花台:1.52│ │
│ │ │臺中市北屯區崇│ │ │ │ │
│ │ │德七路108號11 │ │ │ │ │
│ │ │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建號1284,面積:3312.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1/1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