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拍,222,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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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劉榮祺
相 對 人 陳秋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為擔保上開借款,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20,000,000元,清償日期為89年5月30日之普通抵押權。

聲請人劉榮祺原債權持分二分之一,101年11月27日受讓吳文卿債權持分二分之一,共計債權持分全部。

嗣後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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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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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沙鹿區  │南勢坑│埔子  │985-1       │田│20295     │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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