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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馥璿
相 對 人 梁雅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梁益梤、梁青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95年1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3,850,000元⑵4,6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⑵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梁益梤。
嗣債務人梁青棋所有之抵押物於92年4月3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梁雅炩。
而債務人梁益梤、梁青棋於88年5月3日向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於89年7月1日起與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奉准變更組織並更名為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3年11月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⑴700,000元⑵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108年5月3日,如未按月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嗣債務人梁益梤於96年6月25日死亡,相對人梁雅炩為其繼承人。
詎債務人自102年3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27,91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等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梁雅炩為部分抵押物之繼承人,其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相對人梁雅炩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人列梁雅炩為相對人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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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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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區 │城隍 │五 │ 3-30 │建│ 107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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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 合 計 │及用途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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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南區城隍│商業用 │第一層:45.00 │ │全 部│
│ │ │段五小段3-30地│3層樓房 │騎 樓:15.75 │ │ │
│ │ │號 │ │合 計:60.75 │ │ │
│1│289 ├───────┤ │ │ │ │
│ │ │臺中市南區忠孝│ │ │ │ │
│ │ │路123之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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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南區城隍│住家用 │第四層:49.50 │ │全 部│
│ │ │段五小段3-30地│4層樓房 │合 計:49.50 │ │ │
│ │ │號 │ │ │ │ │
│2│438 ├───────┤ │ │ │ │
│ │ │臺中市南區忠孝│ │ │ │ │
│ │ │路123之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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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南區城隍│住家用 │第二層:60.75 │ │全 部│
│ │ │段五小段3-30地│3層樓房 │第三層:60.75 │ │ │
│ │ │號 │ │合計:121.50 │ │ │
│3│772 ├───────┤ │ │ │ │
│ │ │臺中市南區忠孝│ │ │ │ │
│ │ │路123之2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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