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相 對 人 陳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6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0月22日至122年10月2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世雄;
一分之一。
嗣相對人於92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8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2年10月2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相對人自102年4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35,75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帳務表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
是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沙鹿區 │鹿寮 │ │138-3 │建│97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248│鹿寮段138-3地 │主要用途:住商用│第1層:46.2 │ │全部 │
│ │ │號 │建築式樣:透天 │第2層:58.08 │ │ │
│ │ ├───────┤層數:2層 │騎樓:11.88 │ │ │
│ │ │臺中市沙鹿區星│建築材料:加強磚│電梯樓梯間:6 │ │ │
│ │ │河路167號 │ 造 │合計:122.16 │ │ │
├─┴──┴───────┴────────┴─────────┴─────┴────┤
│共同擔保地號:鹿寮段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0000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