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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蘇陳招治
相 對 人 劉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昭慶於民國97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民國97年8月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而上開抵押物於民國98年4月24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劉素珍。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劉素珍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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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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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豐原區 │安康 │ │0000-0000 │建│136.53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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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0290-│地號:臺中市豐 │住家用 │總面積:136.12 │陽台:7.50 │ 全部 │
│ │000 │原區安康段0951│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平台:5.00 │ │
│ │ │-0002 │層數:002層 │ 一層:60.56│ │ │
│ │ ├───────┤層次:一層 │ 二層:60.56│ │ │
│ │ │臺中市豐原區永│ 二層 │ 突出物:15.00│ │ │
│ │ │康路268巷15號 │ 突出物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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