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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曹訓察
相 對 人 蔡彭菊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蔡福慶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月1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月18日至135年1月17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煌紳,全部。
嗣全部抵押物於101年5月14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蔡彭菊妹。
而債務人蔡煌紳於95年1月17日邀同保證人蔡福慶向聲請人借款2,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0年1月20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2年3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48,51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102年7月15日具狀陳報:有向聲請人借款乙事,惟抗辯其均有按時繳交應付款項,尚有爭議等語。
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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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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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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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豐原區 │慈興 │ │568 │建│5.5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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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豐原區 │慈興 │ │569 │建│73.88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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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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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臺中市豐原區慈│住家用 │一層:54.18 │ │全部 │
│ │ │興段569地號 │加強磚造 │二層:43.68 │ │ │
│ │ ├───────┤2層 │共計:97.86 │ │ │
│ │ │臺中市豐原區三│ │ │ │ │
│ │ │豐路566巷2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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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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