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107號
抗 告 人 燁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鐘陳樹霞
人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