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252號
聲 請 人 洪雨霖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力榮堆高機起重行、陳文農准予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力榮堆高機起重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陳文農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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