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253號
聲 請 人 林俊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謦甄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補本票原本1紙(票號WG0000000)。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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