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302,2013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02號
聲 請 人 吳秀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德性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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