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53號
聲 請 人 周紹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武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徐武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本件所據聲請之各紙本票提示日、到期日為何?如有錯誤,並請更正之。
三、確認請求金額總計為何?如有錯誤,並請更正。
四、請提出WG0000000之本票原本。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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