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54號
聲 請 人 黃淑美 住新竹市○○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芯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㈡確認本件相對人之姓名為「鄭芯羚」或「鄭辛羚」,如有誤載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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