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655,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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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655號
聲 請 人 黃雅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益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原本11紙。

二、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台端係於102年6月10日聲請本票裁定,聲請狀附表所列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為102年6月11日,顯然不實,該票據即屬未經提示;

其餘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6紙因聲請時均未屆到期日,尚不得提示即無從行使追索權。

前開票據之聲請於法不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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