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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841號
抗 告 人 楊玉商
即 原 告 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偉顥間因本院102年度婚字第841號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7日判決中有關家事非訟部分聲明不服,應適用抗告程序。
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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