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84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楊玉商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偉顥
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於對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偉顥間因本院102年度婚字第841號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7日判決中有關家事非訟部分聲明不服,應適用抗告程序,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
經本院於103年11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11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抗告人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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