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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 告 吳春森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陳興蓉律師
被 告 沈志文
被 告 有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綢
訴訟代理人 蘇學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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