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簡上,290,2017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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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張麗足
上 訴 人 蔡培文
上 訴 人 劉國誠
上 訴 人 廖秀鳳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林蕙姿
被上訴人 周月美(即周飴華繼承人)
被上訴人 周秀娥(即周飴華繼承人)
被上訴人 周秀珍(即周飴華繼承人)
被上訴人 周志全(即周飴華繼承人)
被上訴人 張瑞發
被上訴人 張國治
被上訴人 楊張彩鳳
被上訴人 張瑞坤
被上訴人 張瑞龍
被上訴人 張明綢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凱閔
被上訴人 李進卿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理人 李俊銘
複代理人 蔣德澎
複代理人 林燡銅
複代理人 鄧岳荃
被上訴人 柯雅慧
被上訴人 蔣政鋒
被上訴人 李三郎
被上訴人 李英鋒
被上訴人 李淑霞
被上訴人 李淑珠
被上訴人 陳明香
被上訴人 吳國樑
被上訴人 孫淑玲
被上訴人 吳美芳
被上訴人 莊宛婷
被上訴人 張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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