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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8號
上 訴 人 吳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李廖雪珠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0月1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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