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重訴,463,2014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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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陳翊菲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上訴 人 李明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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