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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侑勝即游雪呈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興全
黃雅靜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趙霂澐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思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7,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2,189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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