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1880,201307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8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吳枳儀即吳寶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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