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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
債 權 人 廖淑珍 住臺中市○區○村路0段00巷00號3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嘉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廖淑珍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廖淑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支票票號BA0000000號重複聲請之原因事實相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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