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887號
債 權 人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紀竹林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王博宏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宗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狀載支票由源豐碾米工廠將票據權利移轉於聲請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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