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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6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曹訓察
債 務 人 蔡煌紳
債 務 人 蔡福慶
一、債務人蔡煌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蔡煌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福慶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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