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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80號
債 權 人 鑫秉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號2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GBAYANI CECILIA DIONICIO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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