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2382,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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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82號
債 權 人 詹秀丹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理海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宇量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理海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1月1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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