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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臺北市○○區○○路0號1樓
代 理 人 范振華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淑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本件違約金請求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依據為何(因與狀載事實及理由欄所列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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