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2483,2013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83號
聲 請 人 廖芝宸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何宗榮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育銘即許進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票之清晰影本。

㈡債務人許育銘即許進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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