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王昱樺即王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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