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510號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王淑玲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俊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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