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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94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周琪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騏、羅森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羅騏之母張筱芬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聲請狀漏載法定代理人,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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