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3032,2013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32號
債 權 人 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施錦郎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培霖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銘駒即卓仁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卓銘駒即卓仁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具狀釋明請求本金之金額為何?(因本件債務人已清償3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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