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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80號
債 權 人 吳清法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鴻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支票號碼AC0000000支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按依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提示日為99年3月5日),若有錯誤,請一併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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