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3181,2013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81號
債 權 人 希格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號4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羅雅愉 住臺中市○○區○○○街0號4樓之2
送達處所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5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邑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以年息6%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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