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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30號
債 權 人 萬緒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0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承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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