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3380,2013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80號
債 權 人 崇德名園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荻貴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邵秀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