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3381,201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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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81號
債 權 人 凱沿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竹北市○○○路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江衣晴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00號4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霖國際有限公司、吳松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本院無從認定僅對何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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