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4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1
代 理 人 林首旗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TONIC FURNITURE CO.,LTD、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東英、王家全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TONIC FURNITURE CO.,LTD、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