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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882號
債 權 人 賴冠宏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莊慶洲律師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2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楊長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楊長杰之借款釋明資料(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僅得釋明台端與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票據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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