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3982,2013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82號
債 權 人 陳慶宗 住高雄市○○區○○○路0號9樓之9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易佐即金鷹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具狀補正利息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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