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31號
債 權 人 佳茂文心會館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區○○○街0號
法定代理人 石樹慶 住臺中市○區○○○街0號
送達代收人 吳秉樺
住臺中市○區○○○街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光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相對人系為貴社區住戶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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