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230,2013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30號
債 權 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高嘉鴻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志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以年息20%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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